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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抢夺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来源:巴马律师
[导读]:   谭文华律师,巴马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谭文华,巴马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求法律的援助就成为了必要的途径以及选择,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主要方法。但是需要我们了解到的是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其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出现。



抢夺罪辩护词怎么写



抢夺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要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为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一般主要是从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是否为初犯、认罪态度是否良好等方面着手,下面,随来了解下详细内容吧。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向其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抢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x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两被告人的供述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可以证明的基本事实:发生在2010年3月6日的系列抢夺案中,均是由同案犯xx所策划,提出抢夺犯罪的犯意,纠集被告人进行犯罪分工。而且抢夺所使用的摩托车也是xx专门为了犯罪,从刘x买来的。被告人xx在整个抢夺案中,完全听从xx的安排、指挥,在他们所共同实施的8次抢夺中,有7次都是xx驾车xx实施抢夺。xx利用、教唆没有社会经验、对法律无知的xx进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xx在犯罪活动中并非起到主要、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抢得财物后,从两被告的供述也可以证明,xx所分得的赃款也较xx少。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被告xx较轻,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恳请法庭对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在两被告所实施的8起抢夺案中,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和被害人xx的报案及检察机关的认定,2010年3月6日21时在本市禹会区玻璃设计院宿舍门前的抢夺,因被害人xx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xx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所犯的罪行,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被抓获时也没有暴力拒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财物在案发后也部分归还了被害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穆xx从小家境贫寒,小学未读完便辍学务农,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谋生技能,来蚌埠后没有稳定工作,在生存压力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多次流下忏悔的泪水,表示自己对不起受害人,对比起社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xx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对抢夺罪进行罪轻辩护外,还可以是无罪辩护。另外,无论是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都需要依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妄加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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